民政部门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和部分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,担负着调节社会矛盾,解决社会问题,促进社会公平,依法维护和保障广大民政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政治权益,促进社会和谐,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。民政工作的主要业务有21大项,近100个小项。
(一)贯彻国家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;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(二)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;协助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对辖区内基金会的登记管理。
(三)负责全市拥军优属、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、补助、优待工作;承担市双拥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。
(四)负责退役士兵、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;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;指导和协调军供站工作。
(五)负责组织、协调救灾救济工作;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;负责组织核查、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;负责救灾款物管理、分配及使用监督工作;组织、指导救灾捐赠工作。
(六)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、医疗救助、临时救助工作;组织拟订相关规划、政策和标准,指导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。
(七)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、命名、变更、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;负责街道办事处范围调整的审批工作;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工作;负责市内重要的和跨市县区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、更名的有关工作;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,规范全市地名牌的设置和管理。
(八)组织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措施;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,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;指导和协调村(居)务公开;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。
(九)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、标准;指导社会福利事业管理,组织和指导城市三无对象、孤残儿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工作;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。
(十)开展慈善募捐,促进慈善事业发展,加强慈善管理。
(十一)负责婚姻登记、儿童收养和殡葬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;拟订相关政策措施,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。
(十二)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、政策措施和职业规范,推进社会人才工作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。
(十三)负责指导全市老龄工作,参与制定全市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、法规和规划,并组织实施;抓好《安徽省<中华人民共和国老龄人权益保障法>实施办法》的落实,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。
(十四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近年来,宣城市民政工作在市委、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,牢固树立“以民为本、为民解困、为民服务”的宗旨,开拓创新,真抓实干,各项民政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取得了长足进步。
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
宣城市民政局行政编制23名。其中:局长1名,副局长3名,纪检组长1名。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(副县级)1名,市双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(按副县级配备)1名。
科级领导职数13名,其中科长10名,副科长3名(含正科级老龄办副主任1名);科级非领导职数5名,其中主任科员2名,副主任科员3名。
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编制3名(参照公务员管理),慈善事业促进科增加2名事业编制。
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人员按行政编制10%的标准限额控制使用。
(本信息于2010年5月11日根据宣政办[2010]31号文件更新)